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二...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 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經營場...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 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食品許...